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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护原则

 

   保护原则

 

涉及化合物样品的所有信息数据均属于保密信息,是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,也是建设国家化合物库的技术基础,必须予以充分保护。

国家化合物样品库(第一方)原则上不分享使用方(第二方)所创造的知识产权,但由于库存化合物中有大量来源于各送样单位(第三方)的样品,必须按照下述办法(如图所示)确保后者的合法权益(即使用方与拥有者协商分享原则)。首先,要对所有入库样品的知识产权予以充分尊重。对于商品化的化合物拟采取“先入为主”的办法,活性资料提供给首先入库的样品提供者;对于无知识产权保护的已知化合物,为了避免重复筛选,其开发主导权侧重在核心库(包括其存储的第三方样品);对于新化学实体,所有权利属于送样人即严格贯彻“造者有其权”之原则。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将通过一系列经国家新药筛选中心10余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文件付诸执行。